产权交易委托协议

更新时间:2009-12-3 14:57:20点击数:2679
产权交易委托协议 (适用于转让方) 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制 协议使用须知 一、本协议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本协议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协议文本要件,供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协议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项下填写姓名、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号码及住所地址。 四、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一般包括: (一)各类产权(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业务; (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三)招商引资业务; (四)各类咨询、投资策划类业务; (五)其他产权交易业务。 五、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资信证明、转让决议、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具体根据委托事项的不同提供相应附件。 六、产权交易服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受托业务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及报酬。 七、委托交易价格:一般指委托事项的转让参考价格、资产评估价格、委托底价、招商引资额、增资扩股比例等。 委托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交易机构(乙方):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 住所:广东省顺德区大良政通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双方就实施有关产权交易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交易条件、价格、方式、付款方式 三、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一)交易服务费按照《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二)在委托期限内,因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或无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或意向受让方虽参与竞价但未能成交等原因,不能实现产权转让目的的,甲方应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 元。 (三)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要求解除委托(含取消发布信息)的,应自提出解除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 元。 (四)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甲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所发布信息的,应在每次变动所发布信息前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 元。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交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甲方应根据《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材料,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提出交易条件,对交易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甲方对交易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甲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均应对获悉的委托事项的相关材料及商业秘密、操作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七)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并保证在委托期限内和取消委托90日内不与任何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五、特别约定 六、委托有效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使用须知”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委托期限内,当事人如需变更协议条款,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委托期限内,当事人如需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文件,经结清需支付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委托期限内或解除委托90日内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交易价格10%的违约金。 (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受理交易机构(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